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实施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0-05-29浏览次数:1

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实施办法    

(二届一次工代会通过)

2020年5月24日         

根据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<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>的通知(总工办发〔2017〕32号)要求及“江苏省总工会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的实施细则 ”(苏工发〔2018〕13号)等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具体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      

一、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     

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:教职工活动支出、维权支出、业务支出、资本性支出、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。      

二、工会经费支出项目及标准      

(一)教职工活动支出      

教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教育、文体、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。包括:教职工教育支出、文体活动支出、宣传活动支出、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和其他活动支出。      

1.教职工教育支出      

用于工会举办的各类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、人员聘请、场地租赁、优秀学员奖励等方面的支出。      

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、物质奖励为辅。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三分之一,奖品(奖金)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300元。      

工会开展教职工教育活动需要聘请外单位授课人员的,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。      

2.文体活动支出      

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文体活动所产生的费用,如服装、器材购置,场地、交通工具租赁,活动优胜者奖励等支出。      

工会对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、物质奖励为辅。凡校内组织的文体活动,设置奖项类别的,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员的三分之二,奖品(奖金)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200元;不设置奖项类别的,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。      

工会组队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,获得国家级前3名的,分别给予人均800元、600元、500元的奖品(奖金);获得省级前3名的,分别给予人均500元、400元、300元的奖品(奖金);获得市级前3名的,分别给予人均400元、300元、200元的奖品(奖金)。      

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的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600元。同一人员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活动不重复购置。      

3.宣传活动支出      

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、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、场地租金、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;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、宣讲、演讲比赛、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。竞赛获奖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奖励标准执行。      

4.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     

用于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及会员生日、婚丧嫁娶、生病住院等的慰问支出。      

1)年节慰问      

年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,即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和国庆节。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。具体为:元旦200元,春节600元,劳动节200元,端午节200元,中秋节400元,国庆节200元。如年节间时间靠近,采取合并发放处理。发放方式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。      

2)生日慰问      

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,发放方式为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。      

3)结婚及生育慰问      

工会会员结婚、生育,符合国家法律、政策的,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。      

4)生病慰问      

工会会员生病住院,根据病情轻重,分别给予500元(普通住院)、1000元(住院手术)、2000元(重症)的慰问金。      

5)去世慰问      

工会会员去世,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(含祭拜用品);工会会员亲属去世,给予800元的慰问金(含祭拜用品),会员亲属指会员本人的配偶、子女和父母。      

(二)关于维权支出、业务支出、资本性支出、事业支出及其他支出      

根据我校工会过往工作实际和经费支出分析,维权支出、业务支出、资本性支出、事业支出及其他支出方面与全总“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”(总工办发〔2017〕32号)及省总工 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的实施细则 ”(苏工发〔2018〕13号)等相关文件精神符合,标准基本一致,相关支出参照上述两文件规定执行。      

三、本办法适用对象及标准      

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编教职工、人才租赁人员、校内合同工及如皋校区191人员。其中在编教职工、人才租赁人员、校内合同工享受每年人均2800元标准,如皋校区191人员享受“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”的1800元标准。      

四、本办法 经二届一次 工代会 通过之日起正式 实施。      

五、未尽事宜,参照全总和省总相关文件精神执行。  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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